我国大陆地区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是什么;我国大陆地区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定

我国大陆地区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探究

一、我国大陆地区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是什么

我国大陆地区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是《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该条例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标志着中国内地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正式出台。这一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深圳市的性别平等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全国其他地区制定类似的性别平等法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二、我国大陆地区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内容详尽,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规定,旨在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以下是该条例的部分内容:

设立性别平等机构 条例规定,深圳将设立一个性别平等机构,负责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并发布监测、评估报告。这一机构将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统计、社会性别预算和社会性别审计,以推动性别平等工作的深入开展。

拟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 性别平等机构还将拟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并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投诉。这一规定为妇女等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使其在面对性别歧视时能够依法维权。

推动性别平等教育和宣传 条例还强调,深圳将积极推动性别平等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和法律意识。这将有助于消除性别刻板印象,推动男女在各个领域享有平等权益。

强化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将有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性别平等原则得到切实执行。

三、性别平等地方法规的意义与影响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国性别平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深圳市的性别平等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全国其他地区制定类似的性别平等法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同时,该条例的出台还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性别平等是推动社会公正与进步的重要基石。只有实现性别平等,才能真正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倡导和实践性别平等原则,为实现更加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期待更多的地区能够制定类似的性别平等法规,不断完善我国的性别平等法律体系。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性别平等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推动性别平等事业的发展。

总之,《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性别平等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我们应该珍惜这一成果,积极践行性别平等原则,为实现更加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性别平等领域的其他问题,不断推动性别平等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中国男女平等现状

我国男女平等的现状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十分重视妇女解放,他深刻地指出,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将实现妇女解放、男女平等作为新中国的奋斗目标之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抗日战争中涌现出为革命捐躯的妇女楷模,如杨开慧、赵一曼、刘胡兰等女英雄,用生命和鲜血为后人留下了英勇壮丽的诗篇。新中国成立后,妇女逐渐在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取得了独立地位。妇女响应“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号召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成为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生力军,为中国妇女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妇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1995年确定男女平等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以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20年间,先后制定和修改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业促进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20多部法律法规。31个省(区、市)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立法取得重大进展。29个省(区、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2012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2015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加强对女性特别是幼女的保护,更加有力地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时成为社会热点词汇。

2014年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737个,获得法律援助的妇女达35.2万人,与2000年相比,法律援助机构增长97.7%,获得法律援助的妇女人数增加31万人。支持妇联及其他妇女组织开设妇女维权服务热线、成立维权服务机构等,积极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与服务。目前,31个省(区、市)的2800多个区(县)开通“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立妇女维权站、维权岗、家庭暴力投诉站等各类维权服务机构25万个,畅通了妇女维权渠道。(二)男女受教育差距明显缩小

2014年,初中和高中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为46.7%和50.0%;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为52.1%和51.6%,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增至36.9%。设立扫盲教育专项资金,降低妇女文盲人数,2013年女性15岁及文盲率为6.7%,比1995年降低了17.4个百分点,女性文盲人口比1995年减少了7000多万。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性别差距缩小。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2010年6岁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4年,比10年前提高了1.3年,与男性的差距比10年前缩小0.2年。

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比例不断提高。国家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的法律政策,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完善助学政策体系,扩大妇女接受职业教育规模。2014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女性规模达到805万,普通中专在校女生达到397万,分别占总数的44.7%和53.0%;全国接受各种非学历高等和中等教育的女性规模分别达到346万和2000多万。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针对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的“春潮行动”“阳光工程”等多样化培训,满足不同妇女群体的职业发展需求。2013年,女性参加政府培训机构举办的职工技能培训人数占培训总数的43.0%。

(三)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得到保障

2013年,全国女性就业占就业总数的45%,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女性占55%。为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就业的权利,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扶助政策有力支持了妇女创业就业。2009年以来,国家针对女大学生的创业扶持行动累计创建了女大学生实践基地8100多个,组建了1.2万人的创业导师队伍,为30多万名女大学生提供了免费的创业就业培训十几万名女大学生实现了创业就业。150万农村妇女通过培训取得了农业技术员职称或绿色证书,创办妇女专业合作社5万多个。最近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妇女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比例比10年前提高了25个百分点,各类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以及有关人员所占的比例也提高了13个百分点。2013年女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661万,占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44.1%。(四)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升

中国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疾病防治能力,扩大医疗保障覆盖人口,不断完善和健全妇幼健康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大力实施妇幼卫生保健项目,提高妇幼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妇女健康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妇女平均预期寿命延长,2010年达到77.4岁,比2000年提高4.1岁,比男性高5岁;孕产妇死亡率由1990年的88.8/10万下降到2014年的21.7/10万,下降3/4,提前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五)妇女贫困状况显著改善

中国在实施全方位扶贫战略中,统筹考虑城镇化、老龄化、市场化及气候变化等因素对妇女贫困的影响,加大妇女扶贫脱贫力度。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将妇女作为重点扶贫群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妇女扶贫项目,不断提升贫困妇女的发展能力和受益水平。贫困妇女数量大幅减少,妇女贫困程度不断降低。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女性人口的贫困发生率从2005年的20.3%下降到2010年的9.8%。建立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贫困妇女的保障力度。2014年,妇女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分别为792万人和1826万人,比2006年分别增加了200万人和1591万人。积极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母亲安居工程”“母亲健康快车”等公益慈善项目患病贫困妇女、贫困单亲母亲改善生存与发展状况。

2009年,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妇联联合推出了面向基层妇女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创业意愿的妇女可以申请5万—8万元妇女小额贷款,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付。到目前为止,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已经发出2200多亿元500多万妇女实现了创业就业,辐射带动了1000多万妇女就业。

立法平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也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虽然这两部法律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平等的范围上都作了限定《宪法》虽没有像《刑事诉讼法》那样明确地规定“公民只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但在其司法解释中对第33条是作“适用法律平等”解释的,我们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少应包括三项含义,即适用法律的平等、守法的平等,立法的平等。由此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在我国立法上应否坚持平等?

在我国,长期以来以法律平等,特别是立法上应否坚持平等的观点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绝大多数人认为坚持立法平等有违法律的阶级性。因此,在通常所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并不包含立法平等的含义,只包含适用法律和守法上的平等,针对此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立法平等是现代法治的精神,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首先在立法上就坚持平等,本文将着重对立法平等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思考。

(一)首先我们要弄清平等的概念。对于什么是平等?《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规定的:“人或事物的地位完全处于同一标准与水平,都被同样对待。”(1)在《法学大辞典》中更具体的解释是:“社会主体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发展机会,享有同等的权利。”(2)即人格平等:不分性别、民族、阶级、职业、经济状况等方法的差别、人人社会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人人享有发挥自己潜能,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等机会;权利平等:在法律面前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对于什么是法律上的平等?《伯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平等是依法享有机上的权利、特权,豁免和承担相同的义务。”(3)它包括立法,适用法律、守法上的平等。守法平等比较容易理解:即人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国家法律的特殊权力。适用法律的平等是指法律的规定应同等地适用于同类社会主体的同类行为。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被区别对待和获得豁免,除非有充足的理由而在立法上享有豁免权。而立法平等原则是指所有类属相同的人或社会主体,必须视为平等地享有同类法律权利的资格和平等地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而立法上的权利平等是指平等地享有权利人资格,权利平等是社会主体的权利资格平等。

(二)要谈立法平等的问题,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如何应对法的阶级性的问题。坚持立法平等的最大阻力是法的阶级性。确认立法上人人平等的原则,首先必须面临的非难是:“在立法上对敌人或专政对象能否讲平等。”(4)法的阶级性被视为坚持立法平等不可逾越的鸿沟。它成了反对提倡立法平等的一些学者坚持已见的最有力的武器。他们认为主张立法平等有违法律的阶级性,是敌我不分。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因历史原因非常重视用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问题的国家里,阶级分析法几乎成了进行各种研究的指导思想和方法,而我们所倡导的立法平等问题与法的阶级性确有冲突之处。这也正是许多学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未敢涉及此问题的研究以至于立法平等的问题长期以来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虽然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但是直到目前立法平等并不为世人所认可,也正是因为如此,以至于在目前的各种法学教育中,但凡是遇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几乎每本教科书和每一位讲授者都会特别强调一点的是:“我们这里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指的是守法和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并不包括立法平等的含义。”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的确,立法平等与法的阶级性确有相冲突的地方,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立法平等与法的阶级性并非是一对天然的不可分割的必然矛盾,因为阶级性只存在于阶级社会之中,并不是任何社会所具有的共性,而法律却不只存在于阶级社会之中。从法的起源上看,我们知道,法律并不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在没有阶级、没有阶级斗争、没有国家的原始氏族社会中,就产生了对全体氏族部落成员都有约束力的风格习惯,尽管它不是成文的,但它可以视为法的最初的雏形,即我们现在所称的习惯法,它并不失其作为法的本质:发挥着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和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产生最初并不是出于阶级斗争的需要,而是基于社会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早在原始社会后期,至少在进入父系社会之后,已经出现了带有社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这些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便是法,由此可见法在其最初产生的是不带有任何阶级性的,而法的阶级性的产生则明显比法本身产生的时间要晚,它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出现了阶级分化,产生了阶级矛盾和对立,并出现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而颁布的法律才体现出严重的阶级色彩。由此可见,立法与法的阶级性的产生并非同步,最起码在时间上不同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立法平等与法的阶级性并非一对天然的矛盾。

即使在阶级社会中,对法律有无阶级性,也不能作“非此即彼”的简单的绝对化回答。法虽然在整体上有阶级性,但是并不排斥它的某些部分作为独立的部分的非阶级性。部分和整体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整体不等于各部分相加之和,某些特定的法律或法规同作为整体的法律体系之间不只是存在量上的不等,在质上也有区别。如我们承认现阶段的法律具有阶级性,但是在现阶段我们的整个法律体系中许多部门法和法律规范是不存在阶级性的,如《婚姻法》、《物权法》、《环保法》、交通法规、消防条例等这些都是无阶级性的,在这些法律面前我们同样要求人人平等,即不仅要求人们在守法和适用法上一律平等,同时也坚持了在立法上也一律平等。由此可见,坚持立法平等与法的阶级性至少在某些部门法的订立上是不矛盾的。

(三)我们倡导立法平等,不仅要正确认识法的阶级性,同时还要认识到法律同样也具有社会性。通过分析,我们已经知道了法律的产生早于阶级而产生,法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至少是进入父系民族时期,而阶级的产生则标志着奴隶社会的形成,此时人类则进入了阶级社会,这时的法也即具有阶级的特性,体现出一定的阶级利益,即奴隶制国家的法体现着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封建社会的法体现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利益,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则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虽然体现一定的阶级性,但其所体现的阶级性是从无到有并且随着社会的性质的改变而改变的。也就是说法的性质是服从于法所处的社会的性质的,由此可以看出法是人类社会生活客观规律的反映,在阶级社会中,一部分法的规范成了阶级斗争的工具。但是,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事业的发展,阶级斗争将逐步消失,因而法的阶级性也会不断缩小和消失,但是法律本身并不会消失。因为法律除了具有阶级性外,它还具有社会性,即法还具有处理公共事物的功能,它不仅维护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还维护着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具有一种社会的共同性,满足了人们需要一种公共权力的需求,成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工具,起着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整个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社会工具。因为法所具有的这种社会性,因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的阶级性可能消失,但法的社会性却依然存在。因而法律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它都得依然存在,法本身不会消亡,它的社会性职能反而会逐步扩大。共产主义社会也许会有比我们今天更加完备的法律来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发挥其调整生产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既然法的阶级会逐步消失,而法本身则依然继续存在的话,在这一前提下提倡坚持立法平等还会有障碍吗?

(四)我们所追求的法律平等其实质含义是法律人格的平等。也即是在立法上确认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就是要坚持立法平等。对一国公民,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在立法上确保一切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追求法律人格平等,在立法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不是说任何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义务相同、对等。这里所讲的坚持立法平等是一项“应然”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一种“实然”的法律后果。法律应当是什么?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也就是说,法律应该是人民共同意志决定的,对立法的实际考察,我们不否定立法,包括社会主义的立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或统治者)的意志,这便是指的立法的历史“实然”状况。而并非是我们所追求的立法的“应然”状况。我们追求法律人格平等,首先就要弄清楚和区分法的“应然”与“实然”状况,即我们所追求的立法应该是怎样的,而实际上又是怎样的。我们知道追求法律人格平等,坚持立法平等是现代法的精神,对于一国公民只要他不去触犯法律所确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条款,遵守法律的规律是,履行法定的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论其人身权利还是其财产权利,而不会同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其他因素而遭到法律的歧视和区别对待。

对于那种坚持法的阶级性而反对立法平等的观点,认为坚持立法平等便是敌我不分,就是坚持人民和阶级敌人讲平等的观点,我们认为坚持立法平等并不是放弃法律惩罚犯罪的功能,这里所讲的坚持立法平等是一项应然的法律原则,而具实际中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各不相同,则是因为其各自的行为导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后果,某些公民被剥夺某些权利的行使是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而导致法律上的不良结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使用“剥夺”一词其含义也正在于此,也就是说本来其享有某种权利,只是因其某种行为而使其该项权利丧失。是属于违法而进行的事后制裁,而非立法上预先设定的权利不平等。而如果一个守法的公民和一个违法的罪犯实际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那正是有违立法的平等原则。

(五)提倡立法平等还要正确区分立法中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我们所说的立法上的权利平等强调的只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平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历史上任何法律在立法上都包含有平等的因素,只是其平等主体的范围不同而已。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立法只限于奴隶和封建主之间的平等。而资本主义法律在平等权利上形式上普及到了所有人,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法律虽然赋予人人都享有财产权,但这只对有财产的阶级才可以实现其权利,而对无产者,则只享有权利资格,而没有实现权利的条件,因为他们没有占有生产资料。其立法上的权利平等是建立在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基础之上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的法律平等就是穷人和富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也就是只有形式上的平等。而对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因为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和消灭了阶级对立,但是阶级差别,城乡差别仍然存在,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的人虽然都同样享有公民权利资格,但并不是说每个公民都能同等地实现其权利的行使。即使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立法上坚持平等,但在坚持平等的前提下也有不平等的因素存在。坚持立法平等就要正确区分立法中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即使在阶级社会中,在立法上也有坚持平等的成分,即使摆脱了阶级性的制约,坚持立法平等的前提下制订的法律也有不平等的成分。因此,阶级性不是制约立法平等是否合理的必要因素。

坚持立法上的平等就是要否定以阶级出身和身份不同而在权利资格上差别对待,这是人类“从身份到契约”的一种历史进步,立法上的平等不仅显示出道德上的公平性,更重要的是能激发人们利用同样平等的机会去发挥潜能促进社会进步。正如边泌所言:“立法上的平等,不是条件平等,而是机会平等。”

(六)坚持立法平等还必须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体作准确的定义和理解。即弄清“人人”是指“人民”还是指“公民”。我们知道,公民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术语,它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可以享有某种权利与承担某种义务的人,而人民则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是一个集合名词,是一个政治术语,显然我们这里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体应该是指公民。由此可知我们谈立法平等的主体也是指公民而非人民。即使一个人在法律犯了某项罪,他也许成了法律制裁和打击的对象。不再属于人民的范畴,但他仍然是一个公民,因为他并没有失去国籍,虽然被法律剥夺了其享受一部分权利的资格,但是法律仍然保障他其它权利的顺利行使。这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立法本意。如果我们依然坚持一切以法的阶级性为中心的话,以阶级的标准来划分其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那么不用说在立法上坚持不了人人平等,就连最起码的适用法律和守法上也谈不了平等了,所有的犯过罪的人都会被排斥在法律的权利保障之外,势必造成更大的阶级分化和对立,夸大了法的政治性,维护社会生产和秩序的法律就会化成为单纯的阶级斗争的工具。在很大程度上抹煞了法的科学性。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罪犯也是公民。法律作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基石。如果一味强调其政治功能和阶级性,势必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这样的先例在我国并非没有。因此,我们强调立法平等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和最大的程度上保障人民的利益,这与现阶段我国法的阶级性并不矛盾。

(七)坚持立法平等是当前社会发展和国际形势变化的要求。我国政府已向世界承诺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一些国际上重要的人权公约,这些国际公约所坚持和奉行的平等原则和非歧视原则我们必须遵守和履行。因此,我们在立法上必须承担这些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在立法上坚持平等原则。而目前我国又刚刚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因此,我们也必须遵守wto所奉行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无歧视待遇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我国政府已经做出承诺:“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世贸成员。所有的外资个人、团体(包括那些没有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个人和团)在贸易权利方面将享受至少跟中国企业一样的待遇。取消双重定价惯例以及在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待遇上的区别。不用价格控制给国内厂商和服务行业提供保护。入世3年内,除少数例外,所有的企业将有进口商品以及在关税领土内进行贸易的权利。”针对这些承诺,我国政府已做出对我国现行法律做出重大修改的决定,在今后3年内,凡是与世贸组织的要求和原则相违背的法律都必须废除和修改。为适应入世的要求,必须尽快制定出一系列与世贸相适应的一些法律法规。针对我国必须履行的相应义务。如“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的规定:给予其他成员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奉行非歧视原则。”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些义务,我国现行的法律在短期内将面临着一个废,改,立的过程,以适应加入世贸的需要。在这些法律的废、改、立当中首要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便是从立法上保证平等,如果还坚持法的阶级性原则,显然这些法律改革的适用对象绝大部分是针对全世界的各资本主义国家,岂不是真的要和资产阶级讲平等了吗?当然我们不能这样去理解立法平等,正如前文所述,我们追求的法律平等是法律人格平等。在立法上确保其享有的权利平等。至于其在法律上享有的实际权利则是另一码事了。由此可见立法平等已成为社会发展和国际形势发展变化所需,实行立法平等原则是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是中国融入世界的必备条件。如果再坚持以法的阶级性而阻止立法平等的实现,我们的国家将势必将被时代所淘汰。

(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呼唤实现立法的平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首先要求市场经济立法必须坚持平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经济。它不同于自然经济的自给自足,闭关自守,而是发达的商品经济,自由交易,对外开放,它也不同于计划经济,一切由国家计划垄断,而是要求自主经营、自由竞争、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意思自治、信息自由、机会平等,所有这些平等和自由是市场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市场经济同样是法治经济,更应从立法的高度保证各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的平等性,立法平等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前提和基础。市场是公平的象征,保证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平等,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项立法基本原则。立法不平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对市场主体地位的区别对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效率原则,使公平竞争的机制丧失,势必造成市场混乱,严重破坏社会交易的安全,同时也容易导致市场的畸形发展,使法律保护的行业和企业逐步形成垄断和操纵市场,对于受法律排斥的行业和企业逐步被淘汰,从而破坏了市场的有序运作。市场本身便是一只无形的手在控制着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转,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工具。需要作的是从立法上保证参与市场竞争的各方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而不是去直接干涉市场的运作。保障市场经济的权利和自由,主要是平等的,自主的权利和平等竞争和自主发展的机会,缺乏这种保障,市场经济就不能顺利发展,而这种法律的保障本身又来自于立法的平等。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应坚持立法平等。立法平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结语:

正如江平教授所言:“法律向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义,不仅指执法而言,同样也指立法而言。”(5)立法是“源”,执法,守法,适法则是“流”。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在立法的阶段就应坚持人人平等,这才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

参考文献:

(1)、(2)、(3)郭道晖著《法的时代呼唤》法律出版社

(4)、(5)郭道晖著《法学争鸣实录》法律出版社

关于男女平等的问题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近日通过央视资讯epanel会员调查系统实施的调查(共850人参加)显示,64.5%的人认为,和10年前相比,现在男女更平等了。 调查显示,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21.9%的人认为中国男女平等的程度“更高”,31.5%的人认为“更低”,更多的人(46.6%)则选择了“说不好”。另据英国《经济学家》杂志报道,世界经济论坛2005年就男女平等问题对全球58个国家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居中间水平,在经济地位、政治权利、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甚至超过了日本、意大利等发达国家。

什么是男女平等?是“去性别化”还是责任机会平等

“去性别化”的男女平等观念却早就影响深远。这一观点认为,男女在本质上没有不同,所有关于女性不适合从事某一领域工作的说法,都是和剥夺女子受教育权利的野蛮事实相伴随的。本次调查显示,26.5%的人认为,在他们看来,所谓的“男女平等”就是,男人能做的事情,女人也能做;女人能做的事情,男人也该做。

在这种“去性别化”的平等背后,是人们对于女性在形象、气质上的传统期望正在被颠覆。从《我的野蛮女友》走红,到“中性气质”称霸“超级女生”,跨性别气质的得宠似乎成了不可阻挡的流行趋势。调查显示,对于“野蛮女友”,多数人否认这是对家庭中男女不平等的矫枉过正,认为这表明男女正走向平等——而“野蛮女友”现象被媒体热烈讨论,实质上反映的是掌握话语权的男性对“女性反抗男权社会”的一种潜在的恐惧。

和“去性别化”否定或者最小化男女之间的差异不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过分强调男女一样,只是让女人去努力追求做男人。不能否认,男人和女人在客观上是不同的。这种鼓励女性回归传统角色气质的观点同样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今年3月公布的一项对乌鲁木齐市2750名职业女性调查显示,近八成职业女性愿当贤妻良母。调查也发现,72.3%的人愿意为了家庭在事业发展上做出适当调整。

另一种被称为“进步男性运动”的趋势似乎在与“去性别化”遥相呼应。他们的观点是,如果男女不平等,不仅是女性受压迫,男性更加受压迫——因为男性必须完全肩负起挣钱养家的重担,承受着更大的生存和竞争压力。这一运动鼓励人们拒绝男性气质的传统规则,转而表达更慈爱、更关怀、较少竞争性和攻击性的男性气质。对于男女两性的“中性化”,60.8%的人认为这是社会文化多元化的正常表现,18.1%的人认为这是年轻人可以理解的另类行为,只有10.1%的人认为这是性别角色混乱,无法理解。

人们也许无法就什么是平等达成一致,但是在什么是不平等的问题上却分歧不大。正如《白皮书》所指出的,中国在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上正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全面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任重道远。调查显示,70.8%的人认为现在“男女不平等”,尤其是在女性中,持这种观点的达到了81.4%。

调查显示,77.3%的人认为,在男女平等问题上,最亟待改善的是女性获取工作及升职加薪时遇到的歧视。经济平等是一切平等的起点,而不时见诸招聘会的或明或暗的“仅限男性”的规则,下岗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居高不下的现实,随处可见的同工难同酬现象,都昭示着就业的天平始终向着男性在倾斜。

53.4%的人认为,亟待改善的问题之一在于女性的参政议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当中,女性所占比例仍旧较小。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约一半,但是省部级官员中,仅9.9%为女性,本届全国人大20.2%的代表为女性。一位省妇联主席指出,“各级领导班子至少要有一个女性”的规定在执行中往往变成“至多有一个女性”。

43.1%的人认为,亟待改善的问题之一在于女性的教育机会。在很多地方尤其是贫困地区,往往第一个失学的是女童。

37.1%的人认为,亟待改善的问题之一在于女性的家庭分工和家庭地位。今天,女性正在越来越大程度上分担着男性挣钱养家的负担,而男性在家务劳动上的付出却止步不前。在大多数家庭中,女性往往承担着双重负担,即除了工作之外还要承担大部分家务。另外一方面,尤其是在农村,由于婚姻的从夫居制,女儿在财产继承权上也存在着与儿子实际上的不平等。

36.8%的人认为,亟待改善的问题之一在于女性的平等出生权。目前,我国男女出生性别比已达119.86∶100。这首先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是一个女性问题,也是一个男性问题——长此以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几千万男人将娶不到老婆。

进一步分析发现,男性和女性在什么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女性认为在升职加薪、参政议政、获取工作上女性更受歧视,而男性则更认为解决女性出生权问题形势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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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实现男女平等?最大障碍还是观念

波伏瓦在其《第二性》中开篇就说,女人与其说是天生的,毋宁说是教化的。解决男女平等问题,更重要的可能在于给女性成长一个健康的环境。本次调查显示,公众认为,促进男女平等,最有效的在于改变人们的社会观念。

最有效的方法同时也是最艰难的方法。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政府向世界承诺:要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而今,10年过去,如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做客央视《决策者说》访谈节目时谈到的,这一基本国策在公众甚至在各级领导者中的知晓率依然非常之低。

今天,我们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但是,在这样一个曾经是最传统、最典型、存在时间最长、发展程度最高的男权制社会里,中国女性的解放依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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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由于男女在现实层面确实存在差别,比如体力、生理、心理等差异,用硬性的指标要求女性与男性从事相同的工作是不切合实际的。除了社会观念的误导,女性最缺乏的是机会的平等,比如工作机遇的平等、承担家庭责任的平等等。